【聯合報╱記者蔡明樺/桃園報導】2011.05.02 03:10 am
環保署公告民眾自備飲料杯可享3至10元優惠新制,昨天正式上路,桃園縣環保局抽查12家連鎖速食、飲料和便利商店,有3家業者不是沒標示優惠公告,就是字體太小,若2周後未改善,最重可開罰30萬元。
為鼓勵民眾自備環保杯消費,環保署公告「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」,明定全台1萬6000個連鎖速食店、便利商店和飲料店門市,須提供3至10元的折價或加量優惠,未實施自備環保杯優惠措施的業者,應以每2個1元,回收飲料杯。
桃園縣環保局長陳世偉表示,縣內有近1300個門市需配合政策,業者除了得在櫃台明顯處公告自備環保杯優惠外,字體長寬還不得少於2公分,昨天抽查不合格的星巴克、怡客和統一超商,都開出勸導單,2周後未改善者,將處以6至30萬罰款。
新制上路第一天,業者大多沒進入狀況,以龜山鄉明德路為例,走訪6家連鎖飲料店,全數沒有張貼公告,民眾根本不知道自備環保杯可以享折扣。
從事外景節目的洪宋晏每天都要喝1、2杯咖啡,他強調,新制上路後一定會自備環保杯,「每天省20元,一個月就省下600元,不無小補。」
陳世偉強調,即日起每天都會安排專員稽查,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,共同為環保努力。
【2011/05/02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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